对于阳光私募,指引规定集合信托在原有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不得投资期指,变更合同则卖出的期指合约不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100%,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10%对于单一信托,则要求持有期指风险。
对于阳光私募,指引规定集合信托在原有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不得投资期指,变更合同则卖出的期指合约不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100%,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10%对于单一信托,则要求持有期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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