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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江阴法院办结首例类个人破产案件。

该案债务人吴某系某借贷案件的担保人,经生效裁判认定,无锡老木匠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支行借款本金891651.01元及利息,吴某及徐某、施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吴某名下仅有位于青阳镇一处宅基地房屋、一辆雪佛兰小汽车及房屋内生活用品若干,所在村委每年发放补偿金1300元,此外自2023年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预估为458元/月。吴某患有糖尿病,需长期服药。

江阴法院民二庭法官施君晟介绍,该案于2022年6月10 日裁定受理,立案后指定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为吴某管理人。8月19日,在吴某个人债务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吴某债务清偿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吴某管理人向该院书面申请批准该案的个人债务清偿计划,并确认自由财产清单。江阴法院于8月26日依法裁定:批准吴某个人债务清偿计划;终止吴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江阴农商行表示,吴某不是借款人,仅仅是担保人,由于借款人没有按约归还贷款,才导致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某的偿还能力非常有限,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发现吴某存在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或者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对吴某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终结执行程序,更有利于银行债权的实现。

吴某表示,其原先在企业做销售,后来自己做生意,成为被执行人后,因为个人信用受损,一些老客户流失。如果自己的信用能恢复,原来的生意还是可以好好做下去的,银行的债务也可以早日清偿。

为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自然人被执行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充分发挥类个人破产程序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救济功能,2022年3月2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指引(试行)》,对“类个人破产程序”的概念、原则、程序等进行具体规定和指导。

“类个人破产程序”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依照有关财产调查、参与分配、执行和解、失信惩戒等法律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并同意对其免责,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终结执行,以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债务人个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的一项工作。在吴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的办理过程中,从案件受理,到通过债务清理方案,向债务人作出行为限制令,各项机制和各环节流程均严格按照《“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

江阴法院院长陆晓燕介绍,吴某个人债务清理是江阴法院办结的首例“类个人破产”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无锡中院发布的指导意见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同时在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的独有制度作了首次尝试,为今后持续推进这项工作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吴某的债权人同意宅基地房屋由吴某继续居住,并保留包含农村养老保险金等生活必需品,是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理念的充分体现;在吴某分期履行债务的同时,债权人同意将判决书中应承担的部分利息、罚息豁免,即附条件的债务豁免;在债务清理期间对吴某发出“限制令”并在履行完毕后对吴某恢复个人信用,是对破产复权制度的应用。

意思自治和法治理性贯彻全案始终。该案在严格财产调查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最终达成的债务清理计划,是人文关怀和法治理性的有机结合。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