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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4民初513号

  黄丽芳:

  原告叶照明诉被告黄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4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黄洪宝向原告叶照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借款4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2年3月19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黄洪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