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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报君说
据官方公开消息统计,2016年上半年,中纪委完成对17名中管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立案审查,其中有14人被开除党籍。观察发现,在中纪委对这14人的通报中,出现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培植私人势力”“违规插手相关单位人事安排”等过去通报中未见的提法。这些新提法有何确指?为何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中央是如何看待这些行为的?辽报君为你一一解读↓↓↓
新提法1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案例】
2016年1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显示,吕锡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长期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
记者注意到,在十八大以来被开除党籍的中管干部中,吕锡文是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被中纪委在通报中点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官员。
【解读】
新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曾解释,之所以新增这项违纪行为,最重要的依据是党章,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造成了严重后果。
新提法2培植私人势力
【案例】
2016年6月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陈雪枫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对抗组织审查。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也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邓联繁指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列举了四种非组织政治活动,这是其中之一。像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案,就暴露出拉帮结派的严重危害。
今年初出版发行的《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把“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单列一章,其中收录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此种行为的看法。
“如果党的政治纪律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总书记的讲话振聋发聩。
新提法3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案例】
在今年被开除党籍的中管干部中,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浙江省宁波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卢子跃均被发现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四条也要求,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何为非组织活动?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解释,是指违反组织原则,通过串通、合谋、拉帮结伙等方式,有预谋地向党组织反映不实情况或者在其他党员、群众中散布消息,或者在组织活动和重要事项的决策中统一口径、协调行动,以达到个人或者小团体目的或者打击、贬损党内其他同志,损害党的民主集中制、损害党的团结和战斗力的违纪行为。
记者发现,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山西省运城市委原书记王茂设等官员也曾因进行非组织活动等行为被开除党籍。
新提法4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案例】
2016年6月2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浙江省宁波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卢子跃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通报指出,卢子跃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解读】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在解读政策时指出,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规定提及的禁止干预和插手的行为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经济纠纷;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新提法5对身边工作人员失察失管
【案例】
2016年1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显示,吕锡文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对身边工作人员失察失管。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规定,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所谓“失察失管”,是平时疏于督查,又不采取有效手段加以纠正。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网站的解释,领导干部默许、纵容、授意“身边人”以本人名义谋利,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事先知晓将要谋利却不加以制止;二是知晓正在谋利却放任自流,不向所单位说明真相,不采取措施消除后果;三是在掌握已经谋利后不向党组织反映、报告,也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者补救。
新提法6违规插手相关单位人事安排
【案例】
2016年1月1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来振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周来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插手相关单位人事安排。
此外,吕锡文、陈雪枫也被通报存在违规插手原任职单位人事安排的行为。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规定也出现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之中。准则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吕锡文、陈雪枫是对原供职单位的人事安排强加干涉。这一现象也早为中纪委所警惕,并认为是“权欲膨胀的表现”。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虽已调离,但仍采取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干预原地区、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指出,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对下级和原任职地区、原单位的正常工作是一种不当的干涉,对选人用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破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自觉规避,不主张,不参与,不介入。
新提法7长期占用宾馆客房供个人使用
【案例】
2016年1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显示,邓崎琳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多占住房,违规领取奖金,长期占用宾馆客房供个人使用。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近年来,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擅自利用手中权力到一些高级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有的甚至同时在多处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指出,这些被包租或者占用的客房往往成了这些人进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据点,许多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就是在这些地方进行的。
所谓“占用”,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客房的行为。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述文章表示,在这里,占用者属于无偿占用,所侵害的是宾馆饭店的经济利益,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新提法8不按规定上交个人因私护照
【案例】
2016年1月1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来振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周来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上交个人因私护照、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因私护照是领导干部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事项之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指出,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应当报告。
此外,根据中组部2014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因私出国(境)的领导干部,要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来源:人民网
新媒体编辑:张卓 杨东
周六也没休息,省委召开会议定了这样一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