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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自有资金_借款人自有资金为负数

  6月2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发,按照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时间修改完善了《廊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有一个多月,市民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作出详细解释。

  

新规作出四方面内容调整

据介绍,贷款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二手房贷款期限有变化。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的,在贷款期限方面不再要求“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

  二是贷款担保方式更明确。借款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实行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担保方式;借款人购买私产住房的,实行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用其他产权无争议的住房做抵押或者用自有或第三人的国库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

  三是增加处罚与惩戒规定。依据相关政策,缴存人存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以上的;缴存单位出具虚假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属失信行为,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等处罚和惩戒。

  四是不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置换商贷业务。新规删除了原贷款办法中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条款,此项业务也停止办理。

  

新规施行后缴存人注意事项

工作人员介绍了新贷款办法施行之后缴存人注意事项:

  1、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异地贷款仅限于大城县管理部);

  (2)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还清本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6)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住房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4倍,且不得超过有关文件规定的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最高贷款比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成本费用的最高贷款比例。最高住房贷款额度为60万元。

  4、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自贷款申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后5年,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