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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诚实守信、合同履约水平,依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关于开展省级文明城市创建的意见》(冀发〔2016〕13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河北省信用协会印发的《河北省社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推进诚信建设 共建信用河北”活动方案的通知》(冀社信发〔2021〕3号)文件精神,依据河北省团体标准《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规范》(T/JXY002-2020),经河北省信用协会(以下简称:省信用协会)与河北省企业信用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信研院)研究决定,在省信用协会会员企业开展“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现将2022年度“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一)自愿申报。“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工作,由会员企业自愿申报,不强制、不摊派指标;

(二)免费公益。此活动省信用协会和省信研院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给企业增加任何负担;

(三)公正公开。坚持认定工作公开、公正,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二、认定条件

“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河北省内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信息;

(二)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

(三)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有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一名企业领导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四)企业信誉良好,在申报年度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已完成信用修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在审报年度内,企业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依法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六)依法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无负有主要***责任的合同争议、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七)企业通过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三、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并提供材料

企业认为具备“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的,可以向省信用协会办事处、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直接向省信用协会提出申请,填报《2022年度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

签署《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二)信用评价

省信用协会、省信研院对申报企业信用查询、综合评价。

(三)审核

符合申报信用评价标准的,省信用协会、省信研院依据《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规范》标准量化打分。

(四)评委会评定

对申报企业分数70分以上的,提交评委会审定通过。

(五)认定公示

省信用协会、省信研院将审定结果,在新闻媒体和河北省信用网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无异议企业,由省信用协会颁发“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和证书并列入河北省信用网“诚信红榜”。

四、组织管理

(一)省信用协会负责“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省信用协会各地办事处、专业委员会负责协调实施工作,经常保持与“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联系,了解掌握“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诚信情况,指导帮助其巩固、提高,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施动态监管。社会公众认为已被认定的“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不符合条件或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可以向省信用协会反映,一经查实,即时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五、联系方式

河北省信用协会 河北省企业信用研究院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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