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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章为WEFore原创。

  2017年6月19日,财政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将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

领域范围拓宽,内容更为细致

  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联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支持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各地随后上报了41单PPP资产证券化项目至国家发改委,集中在污水处理、供热等行业。国家发改委筛选之后向证监会推荐了首批9单PPP资产证券化产品。最终有4单产品于3月10日获批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发行,总规模达27.14亿元,分别是“中信建投-网新建投庆春路隧道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华夏幸福固安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PPP项目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广发恒进-广晟东江环保虎门绿源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向证监会推荐第二批PPP资产证券化项目共8个。

  从上面可以看出,国家发改委推PPP项目资产证券聚焦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而此次财政部发上述《通知》并未强调具体领域,范围更宽,内容也更为细致。

  《通知》提出,鼓励项目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化融资安排。在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类型,以能够给项目带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积极探索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依托PPP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通知》还提出,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除PPP合同对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质押等权利有限制性约定外,在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股权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其中,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

  《通知》表示,要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在项目运营阶段,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类债权人,以及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企业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合同债权、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按监管规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资产,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PPP项目建设实施。

  这在当前的部委文件中,是第一次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构成,提出明确的意见。同时,这也是第一次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进行限制。

  《通知》还明确,择优筛选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鼓励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项目资产,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着重强调规范和监管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风险隔离安排。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基础资产与发起人资产之间做好风险隔离,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控股股东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实现变相“退出”、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另外,财政部要求切实防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刚性兑付风险。《通知》规定PPP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同履约管理,以PPP合同约定的支付责任为限,严格按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支付(含使用者付费项目),保障社会资本方获得合理回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由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其持有的基础资产和增信安排承担,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或公众,并影响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该规定一方面保证了PPP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社会资本基于出表或退出运营义务而做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动机。

银行建议

  从《通知》中对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帅选要求来看,建议银行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政府偿付能力较好、信用水平较高,并严格履行PPP项目财政管理要求的地区开展资产证券化。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