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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资产”这一概念最早源于银行不良贷款。1998年以前,我国按照“一逾两呆”划分不良贷款,即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将商业银行贷款分为五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种被划分为不良贷款。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良资产的概念也逐步在发生变化。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良资产包括不良金融资产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一、不良资产定义

  如前所述,目前不良资产包括不良金融资产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等相关文件,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指非金融机构基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因借贷关系产生的不良资产(对“不良”的认定主要是通过价值判断进行,具体为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既包括常见的债权类不良资产,也包括股权类不良资产和实物类不良资产,同时也包括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他人财产所形成的不良资产,如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

  二、不良资产经营涉及的相关主体

  (一) 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1月10日实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我国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均于1999年成立,分别用以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

  (三)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1.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根据上述文件,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2.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外置业务。

  但上述文件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认定标准产生了一些变化,根据该文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1)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2)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

  (3)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4)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 资质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新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受前款第四、第五项的限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审慎性条件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应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3. 鉴于不良资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2016年10月14日发布《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放宽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关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省级人民政府增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当地不良贷款余额较高、不良贷款处置压力较大;二是不良资产增速较快,不良资产转让需求较高;三是已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正常经营并已积极发挥作用。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 4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执行,并报银监会公布。

  

  三、不良资产经营涉及的相关内容及程序

  (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不良金融资产

  1. 取得不良金融资产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2. 处置不良金融资产

  (1)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①追偿债务;

  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③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④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⑤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⑥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2)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如前所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初只能从事不良金融资产业务,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金融环境的改变,国家开始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涉及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中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定义,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价值判断,收购非金融机构存量不良资产,不得收购非金融机构的正常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或资产,应以真实价值或实物存在为标的,严禁收购企业之间虚构的或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等非真实存在的债权、资产,不得借收购不良债权、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由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很多企业出现坏账、互保、三角债等,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手段参与处置,将有助企业盘活企业不良资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收购债权企业的不良债权等,在降低债权企业不良资产率的同时,也为债权企业提供了一笔流动资金,具有一定的融资属性。

  但另一方面,相比不良金融资产而言,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债权债务关系更为复杂,核查更为困难。由于非金融机构在产生债权债务过程中的不规范性,往往表现出债权存在法律瑕疵、债权转让存在法律限制、债权人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对应债务等情形,给后续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带来较为复杂和难以预测的法律风险。

  基于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收集与收购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认定为不良资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生的基础合同及协议、贸易背景证明、双方企业会计报表、各交易方银行账户流水等资金收付凭证、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资产性质证明等;同时,要对收购标的,债权转让人、债务人、担保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收集相关征信信息、舆情信息以及是否涉及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材料。资产公司应确保尽职调查的独立性,不能单纯依赖于资产出让方、债务方等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材料。通过尽职调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确保不良资产真实、有效(标的资产合法有效、具有可转让性)、洁净(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权利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且资产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

  (三)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不良金融资产

  1. 取得不良金融资产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金融企业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1) 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2) 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3) 抵债资产;

  (4) 其他不良资产。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具体程序如下:

  (1) 资产组包。金融企业应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2) 卖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3) 资产估值。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釆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4) 制定转让方案。金融企业制定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5) 方案审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6) 发出要约邀请。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釆取协议转让方式。

  (7) 组织买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8) 确定受让方。金融企业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企业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竟价方式转让资产,应组成评价委员会,负责转让资产的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釆取招标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釆取拍卖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

  (9) 签订转让协议。金融企业应与受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 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10) 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和受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

  (11) 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债权资产的,金融企业和受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告费用由双方承担。双方约定釆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除外。

  (12) 付款。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原则上釆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釆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釆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

  2. 处置不良金融资产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鉴于不良资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2016年10月14日发布实施《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 放宽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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