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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作者:陆登鸿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微信号:kyhtlaw)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自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伊始,就设有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但很多人并不知道支付令的作用。支付令为我国现行法明定,并在电讯资费催收、水电气费催收、物业服务费催收等方面有其适用余地,如果债权人知道运用支付令的技巧,会让债务清偿的速度和效果事半功倍。在此,笔者特将支付令的运用技巧和相关法律法规跟大家分享。

  一、支付令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二、支付令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三、支付令的申请期间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申请支付令;……

  四、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五、支付令申请书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第三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六、支付令申请费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七、支付令的受理、审查与发出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金、赔偿金的;(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八、支付令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一)当事人不适格;(二)给付金钱……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金、赔偿金;……;(四)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九、支付令的债务人异议及审查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八条: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第七条: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十、支付令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一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十一、督促程序转诉讼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四十条: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四十一条: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十二、督促程序终结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三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第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十三、支付令的申请执行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四十二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十四、支付令的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