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WF市主城区债权计划_各城市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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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近日环保部组织制订了《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将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已经完成意见征集,预计很快将会正式发布实施。
该区域是目前中国铝工业的重要集聚区,该政策一旦开始实施,区域内的铝矿山、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铝用炭素工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环保要求,需要积极应对更加严峻的挑战!
我们先来看看目前正在执行的铝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25465-2010):
下面,我们再来看下将要执行的铝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GB25465-2010修改单)
对照之下,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这个“特别排放限值”相比目前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更加严格的多。
以颗粒物排放标准为例,现行的标准是铝矿山是50-100mg/m3,氧化铝厂是50-100mg/m3,电解铝厂20-50mg/m3,铝用炭素厂是30-100 mg/m3。而即将执行的特别排放限值则一律为10 mg/m3。
二氧化硫,现行限值是400mg/m3,特别限值一律降到100 mg/m3。
氮氧化物(以NO2计),现行的限值标准里没有规定,特别限值规定为100 mg/m3 。
需要说明的是,《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修改单是环保部与2013年12月17日发布的。是对《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的补充,在标准中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出台的目的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特别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实际上,这一修改单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并未开始执行。二噁英类除外。
关于再生金属/再生铝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再生有色金属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再生有色金属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
对照之下,我们也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铝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相比目前执行的“排放限值”也要更加严格。
二氧化硫限值从150减少到100;颗粒物从30减到10;氮氧化物从200减到100。
另外,该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几点要求要特别引起铝行业注意:
一是关于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的地区范围,是包括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实施范围由主城区扩展至行政区域范围。另外,除了“2+26”城市,预计下一步,在其他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也有可能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即还包括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的其他3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二是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总体上定于2017年10 月1 日。
三是“2+26”城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不能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可以认为,更严格的环保措施将助推铝行业供给侧改革,铝行业面临新的更大的挑战!
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对于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行业(包括锅炉),自2017年6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没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制修订后或标准修改单发布后执行,执行时间与行业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
1.对于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以及锅炉等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行业(具体见附表),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焦化学工业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以标准修改单方式提高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标准修改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没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制修订后或标准修改单发布后执行,执行时间与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以标准修改单方式提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对于平板玻璃、陶瓷、砖瓦工业,以标准修改单方式提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的污染物项目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标准修改单中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污染物项目,均应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2+26”城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2+26”城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不能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再执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
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国家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
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1-2012
3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4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2012
5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2012
6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2012
7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6-2012
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
9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2015
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
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2016
13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1-2010
1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2010
1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2015
16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5-2010
17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6-2010
18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7-2010
19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8-2010
20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6451-2011
2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6452-2011
22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2014
23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4-2015
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
2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编制说明
一、关于执行的地区范围
2013 年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 年第14 号,以下简称《2013年公告》),明确位于重点控制区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 个省(区、市)4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有9 个城市,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唐山市、廊坊市、保定市、石家庄市,山东省济南市、淄博市以及山西省太原市。为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实施区域联防联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重点区域应统一排放标准的要求,需要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1)由过去的9 个城市扩大至“2+26”城市;(2)实施范围由主城区扩展至行政区域范围。
二、关于执行的行业范围
对于新建项目,《2013 年公告》要求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于现有企业,仅要求火电、钢铁烧结工艺、石化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钢铁(铁矿采选、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未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仍执行国家标准一般控制要求。
为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需要扩大执行排放限值的行业范围,改变目前仅要求部分行业或工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状况。具体调整内容为:
(一)对于已制订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要求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具体包括火电、钢铁(铁矿采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炼焦、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化工(硫酸、硝酸、无机化工)、有色(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锡锑汞、稀土、钒、再生铜铝铅锌)、水泥、锅炉等25 个行业或子行业。与《2013 年公告》相比,新建企业执行范围增加了炼焦行业,现有企业执行范围增加了炼焦、水泥、有色、化工行业。
(二)对于未制订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需要重点管控的行业,如平板玻璃、陶瓷、砖瓦等工业,拟通过发布标准修改单增加特别排放限值的方式,提高排放控制要求。
三、关于执行的污染物项目
《2013 年公告》对现有企业仅要求火电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头、燃煤锅炉的颗粒物,以及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而目前已出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项目大都提出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为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应全面扩展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污染物项目,包括:
(一)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
(二)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其他污染物,主要涉及炼焦、石化、无机化工、有色等行业。
四、关于执行的时间
为确保“2+26”城市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对2017 年秋冬阶段污染控制产生效果,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综合考虑企业改造时间需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总体上定于2017年10 月1 日。考虑到炼焦行业过去没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且当前达标率又普遍不高,建设脱硝工程施工期较长,炼焦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定于2018 年6 月1 日。考虑到钢铁烧结球团行业需要修订加严特别排放限值,玻璃、陶瓷、砖瓦行业需要追加特别排放限值,对这些行业预留更多的改造时间,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定于2018 年6 月1 日。
信息来源:尚轻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