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齐河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债权项目_齐河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评级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2、24 楼 邮编:518034 22/F、24/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518009 China 电话:(0755)83515666 传真:(0755)83515333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六年九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GLG/SZ/A2495/FY/2016-275 致: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于 2016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 间调整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6 月,故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间”)是 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情形及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后是否符合发行并 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项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 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0-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 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10-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一)《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753 号《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审计发行人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以及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报告(以下简 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的流动比率为 2.23、速动比率为 1.14、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为 1.39、存货 周转率(次/年)为 0.7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37.52%;发行人 2013 年度、 2014 年度、2015 年度以及 2016 年 1-6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 24,908,515.15 元、 25,016,873.65 元、27,561,794.61 元和 13,576,328.99 元;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以及 2016 年 1-6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7,056,031.72 元、3,789,109.56 元、4,683,455.48 元和 35,757,281.66 元。发行人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二)《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系由富满电子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自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今,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 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4-10-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净资产为 243,934,021.15 元,即不少于二千万元,且未分配利润为 51,674,259.04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股本总额为 76,000,000.00 元,即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设立时及此后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 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 要从事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封装、测试和销售。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 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 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 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治理结构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 4-10-2-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754 号《深圳市富满电 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的财 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6 年 1-6 月、2015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3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 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营运 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说明、其户籍所在地或经 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对前述人员的访谈结果及在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 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集晶(香港)及实际控制人刘景裕的书面 说明以及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土地、劳动与社保、质监、安监、海关、 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 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 4-10-2-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外商投资若干意见》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前三年(2012 年度、2013 年度以及 2014 年度)均已通过外商 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 围未发生变更,其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2015 年修订)》的要求。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总股本为 7,600 万股,其中,集晶(香港)、 晶 远 国 际 等 两 名 外 方 股 东 共 计 持 有 4,718.9768 万 股 , 占 发 行 人 总 股 本 的 62.0918%;发行人本次拟发行 2,535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外方股东所持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将变更为 46.56%,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 10%。 4、根据现行适用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处行业按规定 不存在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然具 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各项条件。 二、发起人和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基本情况存在如下 变化: 1、诚信创投变更住所与经营范围 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793493692E 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 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诚信创投住所变更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科丰路 31 号自编一栋第十层 1015 号房(仅限办公用途),经营范围变更为 4-10-2-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不含 许可审批项目)。 2、晶宝腾变更住所 根据晶宝腾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晶宝腾住所变更 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 C 座 1204。 3、鼎鸿信添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根据鼎鸿信添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鼎鸿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 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3 月 28 日,陈升莲与屈倩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升莲将其持有的 30%股权以 9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屈倩,同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该《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见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鼎鸿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 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郭丽琴 2,100.00 70 2 屈倩 900.00 30 合计 3,000.00 100 4、富满宏泰的出资人和出资结构发生变更 根据富满宏泰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7 月 4 日,刘晓蓉与周克胜、张晓莉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晓蓉将其持有富 满宏泰 1.0439%的出资额以 4 万元价格转让给周克胜,将其持有富满宏泰 0.522% 的出资额以 2 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晓莉,同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该《出资转 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2016 年 7 月 7 日,欧阳干与蔡进才签订《出资转让协 议书》,约定欧阳干将其持有富满宏泰 1.5659%出资额以 6 万元价格转让给蔡进 才,同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该《出资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2016 年 7 月 11 日,林剑辉与张晓莉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林剑辉将其持有富满宏 泰 0.522%出资额以 2 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晓莉,同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该 《出资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 4-10-2-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满宏泰的出资人和出资结构如下表所 示: 序号 出资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 郭静 84.162 21.9651 物流部主管 2 林锡坤 1.2 0.3132 销售部职员 3 许小平 0.8 0.2088 销售部职员 4 唐崇军 12.6 3.2884 销售部职员 5 黄春辉 6.8 1.7747 销售部职员 6 肖新武 3.6 0.9396 销售部职员 7 杨俊 3.6 0.9396 销售部职员 8 李兴奎 3 0.783 销售部职员 9 高俊威 6 1.5659 南山研发部职员 10 张晓莉 10 2.6098 财务部经理 11 骆怡琳 1 0.261 南山研发部职员 12 蔡进才 8 2.0878 财务部副经理 13 周克胜 7.2 1.8791 销售部职员 14 汪仕刚 4 1.0439 销售部职员 15 杨启彬 3 0.783 销售部职员 16 张鉴明 2.2 0.5742 销售部职员 17 李科举 2.8 0.7308 南山研发部职员 18 崔肖娜 20 5.2197 南山研发部职员 19 林庆雄 1.4 0.3654 销售部职员 20 龙海江 3.2 0.8352 销售部职员 21 奚国平 21.2 5.5329 销售部职员 22 段一炯 2.6 0.6786 观澜封装分厂生产主管 23 曾勇 2.6 0.6786 观澜封装分厂工程师 24 刘志飞 2.6 0.6786 品质部职员 25 曹伟 2.6 0.6786 观澜封装分厂工程师 26 朱利争 2.6 0.6786 观澜封装分厂工程师 4-10-2-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7 周贤告 2.6 0.6786 观澜测试分厂副厂长 28 韦文丽 0.8 0.2088 销售部职员 29 胡渊 34 8.8735 南山研发部职员 30 罗琼 100 26.0986 公司副总 31 董鑫 27 7.0466 南山研发部总监 合计 383.162 100 5、富满成长的出资人和出资结构发生变更 根据富满成长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6 年 5 月 13 日,陆伟强与肖庭峰、郝寨玲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陆伟强将其持有 富满成长 1.5546%的出资额以 3 万元价格转让给肖庭峰,将其持有富满成长 1.5546%的出资额以 3 万元价格转让给郝寨玲,同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该 《出资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2016 年 6 月 30 日,李增元与肖庭峰签订《出 资转让协议书》,约定李增元将其持有富满成长 1.0364%出资额以 2 万元价格转 让给肖庭峰,同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该《出资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 2016 年 7 月 7 日,陈建新、丁秀平、黄群、简军、杨秀玲、陈建勤与舒丹、李 建峰、吴斌华、黄佳静、黄艳萍、唐林林、邹丽娟、郑秋纯以及肖瑞签订《出资 转让协议书》,约定陈建新将其持有富满成长 2.0729%出资额以 4 万元价格转让 给舒丹、陈建新将其持有富满成长 0.5182%出资额以 1 万元价格转让给李建峰、 陈建新将其持有富满成长 1.0364%出资额以 2 万元价格转让给吴斌华、丁秀平将 其持有富满成长 1.0364%出资额以 2 万元价格转让给黄佳静、黄群将其持有富满 成长 2.0729%出资额以 4 万元价格转让给黄艳萍、黄群将其持有富满成长 2.0729%出资额以 4 万元价格转让给唐林林、简军将其持有富满成长 3.1093%出 资额以 6 万元价格转让给邹丽娟、简军将其持有富满成长 2.0729%出资额以 4 万 元价格转让给郑秋纯、杨秀玲将其持有富满成长 0.8291%出资额以 1.6 万元价格 转让给黄艳萍、陈建勤将其持有富满成长 0.2073%出资额以 0.4 万元价格转让给 黄艳萍、陈建勤将其持有富满成长 0.6218%出资额以 1.2 万元价格转让给肖瑞, 同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该《出资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富满成长的出资人和出资结构如下表所 示: 4-10-2-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出资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 李志雄 10 5.1822 观澜测试分厂厂长 2 刘燕 5.4 2.7984 营运支持部主管 3 唐芳 1.6 0.8291 营运支持部职员 4 刘桂梅 4 2.0729 生管部职员 5 彭植勇 6 3.1093 物流部职员 6 黄如彬 6 3.1093 原料仓主管 7 彭植荣 1.6 0.8291 物流部职员 8 李章锋 3 1.5546 鑫恒富研发部职员 9 刘兵 4 2.0729 销售部职员 10 陈佳 1.6 0.8291 生管部职员 11 彭植星 3.6 1.8656 物流部职员 12 郝寨玲 34.77 18.0183 生管部经理 13 刘悦渺 2 1.0364 物流部职员 14 邹博 2 1.0364 工程部主管 15 谢治丞 7 3.6275 观澜封装分厂副厂长 16 朱敏 11.2 5.804 行政人事部职员 17 陈映 2 1.0364 行政人事部职员 18 陈忠鑫 2.6 1.3474 销售部职员 19 龙治铭 2.4 1.2437 工程部主管 20 兰海军 8 4.1457 观澜封装分厂厂长 21 李志伟 2 1.0364 物流部职员 22 谢姝 2 1.0364 营运支持部职员 23 区振威 2 1.0364 物流部职员 24 王秋娟 5 2.5911 总经理秘书 25 叶兴树 12 6.2186 物流部职员 26 吴章国 3 1.5546 物流部职员 27 陈莉玉 2 1.0364 营运支持部职员 28 洪银花 5 2.5911 行政人事部主管 4-10-2-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9 刘锦秀 2 1.0364 财务部职员 30 唐芬芬 2 1.0364 财务部职员 31 侯遥 1 0.5182 内控部主管 32 易云义 1 0.5182 品质部主管 33 邹丽娟 6 3.1093 财务部职员 34 黄艳萍 6 3.1093 财务部职员 35 肖庭峰 5 2.5911 证劵事务代表 36 郑秋纯 4 2.0729 财务部职员 37 唐林林 4 2.0729 财务部职员 38 舒丹 4 2.0729 财务部职员 39 吴斌华 2 1.0364 财务部职员 40 黄佳静 2 1.0364 财务部职员 41 肖瑞 1.2 0.6219 副总经理助理 42 李建峰 1 0.5182 财务部职员 合计 192.97 100 6、博汇源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根据博汇源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 息公示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汇源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取得 的登记编号为 P1020535 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因博汇源在《关 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未满 12 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且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 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经将博汇源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更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股东没有发生其他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集晶(香港)等 12 名非自然人股东具有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担任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三、发行人的业务 1、发行人的业务许可 4-10-2-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核发的海关注册编码为 4403133195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长期。 2、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6 年 4 月 5 日核发的编号为境外投资证书第 N4403201600339 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富玺(香港),投资总额由 308.2348 万元(折合 50.0000 万 美元)减少为 45.2515 万元(折合 7.0000 万美元)。 根据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复制的富玺(香港)的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富玺(香港)系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将注册地址变更为香港九龙尖沙咀漆咸道 67-71 号安年大厦 12 楼 1202 室。富玺(香港)已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在 香港商业登记署办理了商业登记,登记证号码为 59642186-000-04-16-7。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富玺(香港)7 万股普通股, 为富玺(香港)的唯一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富玺(香港)系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合法设立、 变更并有效存续。发行人对富玺(香港)减少投资总额已取得境内政府主管部门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减少投资总额程序合法。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高性能模 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封装、测试和销售,发行人在 2013 年度、 2014 年度、2015 年度以及 2016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03,247,227.27 元、255,656,341.72 元、273,229,195.97 元以及 144,647,585.35 元,均占同期发行 人营业收入的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加审期间内主营业务突出。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变化情况以及新增关联方情 4-10-2-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况如下: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1)诚信创投变更了住所与经营范围 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股东和发起人之 1、诚信创投变更 住所与经营范围”。 2、发行人的控股、参股公司的变化 (1)富玺(香港)减少投资总额以及变更注册地址 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发行人的业务之 2、发行人在中国 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2)芯亿满注销完成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芯亿满已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办理注销手续。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陈克洪担任 董事的重庆高金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悍马轮胎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了经营范围;发 行人董事徐浙担任董事的深圳市车音网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明科微电子材料有限 公司、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了注册资本、上海永利宝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了经营范围;发行人董事陈克洪担任广州招商速建互联网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发行人董事徐浙担任佛山市亿强电子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发生变化的关联方以及新增关联方的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注册资本/注册 名称 设立时间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号 股本 重庆高 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汽车零 发行人董 1 2006.2.28 1,200.00 万美元 金实业 部件、摩托车零部件、发动机及 事陈克洪 4-10-2-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限公 传动系统、发动机零部件等机电 任该公司 司 产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 董事 物);研制、开发、生产、销售 非公路用全地形车、雪地车、雪 橇以及零部件、附属物品及相关 运动的文化体育用品等;涉及、 制造、加工、销售机械加工产品、 机械及液压机构、金属制品、塑 料制品、磨具;并提供相应的技 术咨询服务与管理(以上经营范 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轮胎 广州悍 制造;橡胶制品批发;橡胶加工 发行人董 马轮胎 专用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 事陈克洪 2 2013.7.11 25,000.00 万元 科技有 营专控商品除外);佣金代理; 任该公司 限公司 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 董事 售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 除外);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 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 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商 广州招 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商速建 发行人董 服务;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 互联网 事陈克洪 3 2014.1.22 976.939 万元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 信息科 任该公司 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 技有限 董事 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公司 教育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 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 务;软件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 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 含仓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4-10-2-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电子 技术服务;电力电子技术服务; 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科技项目评 估服务;物联网服务;电话信息 服务。 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通讯 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 系统集成;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 深圳市 发行人董 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车音网 事徐浙任 4 2008.11.3 5701.7544 万元 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 科技有 该公司董 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 限公司 事 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广播 剧、电视剧、动画片(制作须另 申报)、专题、专栏(不含时政 新闻类)、综艺制作、复制、发 行;从事广告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微电子封装材料 西安明 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子元器 发行人董 科微电 件生产加工;机械和五金加工; 事徐浙任 5 子材料 2004.4.6 979.8889 万元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该公司董 有限公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事 司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深圳市 纳米粉体材料试剂、纳米粉体标 发行人董 德方纳 准样品、纳米材料产品(均不含 事徐浙任 6 米科技 2007.1.25 3205.5652 万元 限制项目)的研发、销售;经营 该公司董 股份有 进出口业务 事 限公司 上海永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 发行人董 利宝金 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 事徐浙任 7 2013.9.4 5,182.4878 万元 融信息 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 该公司董 服务有 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 事 4-10-2-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限公司 外包,保险咨询(不得从事金融、 证券、保险业务),商务咨询, 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 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内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企业营销策划,电子 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 业务),翻译服务,会务服务, 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 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 民意测验),企业形象策划,设 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 体发布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 划。 销售:压电元器件、电子器材、 佛山市 家用五金电器、化工原料;加工、 发行人董 亿强电 制造:压电元器件;经营和代理 事徐浙任 8 1999.9.27 1,177.00 万元 子有限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该公司董 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事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软件开发;销售机械设备、电子 产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计 发行人独 波思环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委托生 立董事雷 球(北 产水处理设备、仪器仪表。(企 鑑铭持有 9 京)科技 2013.07.10 500.00 万元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该企业 有限公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5%股权 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并担任经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理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二)关联交易 4-10-2-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发生的重大 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销售产品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向关联方信利康销售产品,具体 交易金额如下表所示: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占销售收 占销售收 占销售收 占销售收 项目 销售金额 销售金额 销售金额 销售金额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元) (元) (元) (元) (%) (%) (%) (%) 销售 1,667,094.01 1.15 5,733,873.71 2.10 2,066,666.67 0.81 1,170,768.92 0.58 产品 2、偶发性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新增的关联担保情况 如下: (1)关联担保 ①融资租赁担保 序 租金(元/ 出租人 融资类型 合同编号 租赁物 租赁期间 连带保证人 号 月) 全自动卷带机 4 台、 等离子清洗机 1 台、 IC 测试机 (TQT601)11 台、 富银融资租赁(深圳) 1502005-B0 IC 测试机 2016.02.25- 刘景裕、鑫恒 1 售后回租 185,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101-051 (TQT500B)4 台、 2018.07.25 富 集成电路 14 台、测 试分选机 20 台、打 标机 10 台、探针台 2 台、分选打标编带 4-10-2-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体机 1 台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 DLCN1543 全自动金线球焊机 2016.01.01- 2 融资租赁 76,470.00 刘景裕 限公司 5-A 10 台 2019.01.01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 DLCN1543 全自动金线球焊机 2016.02.01- 3 融资租赁 38,230.00 刘景裕 限公司 5-B 5台 2019.02.01 首付 152.920.00,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 DLCN1543 全自动金线球焊机 2016.05.01- 自 2016 年 6 4 融资租赁 刘景裕 限公司 5-C 5台 2019.05.01 月 1 日起每 月 38,230.00 ②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的编号为 2015 圳中银福额协字第 0001183 号的《授信额度协议》提供担保 2016 年 1 月 4 日,刘景裕与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为 2015 圳中银福额保字第 0001183 号),约定刘景裕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 深圳福田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为 2015 圳中银福额协字第 0001183 号)以及《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编号为 2015 圳中银福额协字第 0001183 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为最高本金余额为 20,000,000.00 元以及所发 生的利息、***金、赔偿金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6 年 1 月 4 日,刘景裕与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为 2015 圳中银福额抵字第 0001183 号),约定刘景裕以权利凭证号码为深 房地字第 3000735366 号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沙嘴路相交处西北的金海 湾花园 10 栋 32A 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的前述《授信额度协议》 以及《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③为发行人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编号为 0332105 号的《综合授信合 同》提供担保与反担保 2016 年 3 月 9 日,刘景裕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为 0332105-001),约定刘景裕为发行人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 4-10-2-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合同》(编号为 033210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为最高本金余额为 25,000,000.00 元以及所发生的利息、***金、赔偿金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6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与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书》(编号 为 A201501753),约定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为发行人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于 2016 年 3 月 9 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2016 年 3 月 9 日,刘景裕与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编 号为:保证 A201501753),约定刘景裕为发行人与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前 述《担保协议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协议书》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6 年 3 月 9 日,刘景裕的胞妹刘美琪与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反担 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抵 A201501753),约定刘美琪以权利凭证号码为深房地字 第 3000403855 号的位于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 402 的房产为发行人与 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前述《担保协议书》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期限为担 保协议书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④为发行人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编号为平银(深圳)综字(2012)第 A104201605110001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担保 2016 年 5 月 30 日,刘景裕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编号为平银(深圳)综字(2012)第 A104201605110001(额保 001)号),约 定刘景裕为发行人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为平 银(深圳)综字(2012)第 A104201605110001 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 权为最高本金余额为 30,000,000.00 元以及所发生的利息、***金、赔偿金等,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2)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刘景裕与发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元 年份 往来内容 金额 期末余额(其他应付款) 4-10-2-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份 往来内容 金额 期末余额(其他应付款) 发行人借刘景裕款 1,000,000.00 2013 年 代发行人支付费用 1,022,266.70 -195,000.00 发行人还刘景裕款项 2,218,266.70 发行人借刘景裕款 3,292,000.00 2014 年 代发行人支付费用 138,690.07 2,759,743.07 发行人还刘景裕款项 475,947.00 发行人借刘景裕款 6,300,000.00 2015 年 代发行人支付费用 152,222.22 6,059,743.07 发行人还刘景裕款项 3,152,222.22 发行人借刘景裕款 500,000.00 2016 年 1-6 月 代发行人支付费用 122,256.93 0.00 发行人还刘景裕款项 6,682,000.00 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刘景裕为发行人代付费用和借款给发行人等事 项,该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且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6 年 1-6 月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对发行人在本次加审 期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了确认。 根据独立董事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确认公司 2016 年 1-6 月关 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发行人于 2016 年 1-6 月所发生的 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并认为:“2016 年 1-6 月,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确认,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已回避, 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2016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时, 参考了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利益的行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已经董 4-10-2-2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事会审议通过并确认,且均已得到了独立董事确认,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 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变化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变化具体内容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之 2、发行人的控股、参股公司的变化”。 (二)发行人拥有的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 1、商标权利人名称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以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拥有 5 项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名称已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由发行人前 身“深圳市富满电子有限公司”变更为发行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上述 5 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新增的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2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授权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号 公告日 方式 一种逐次逼近型 原始 1 ZL201520881499.1 模数转换电路和 实用新型 2015-11-06 2016-03-30 取得 模数转换器 一种 LED 灯具的 原始 2 ZL201520890552.4 调节控制电路和 实用新型 2015-11-09 2016-06-08 取得 LED 灯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自主拥有上述新增专利权,有权按照相应的用途 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授权他人使用、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专利 权。 4-10-2-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新增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3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 下表所示: 序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 登记日 取得方式 号 智能 4LED 灯显移动电源 1 发行人 2016SR070009 2015-08-18 2016-04-07 原始取得 控制软件 V1.0 具有电量指示跑马灯功能 2 发行人 的移动电源专用控制软件 2016SR199060 2016-04-14 2016-07-29 原始取得 V1.0 双通道驱动 LED 无极性 3 发行人 PWM 红外遥控调光控制 2016SR201928 2016-04-06 2016-08-02 原始取得 软件 V1.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自主拥有上述 3 项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新增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6 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 有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权利人 名称 布图设计登记号 申请日 颁证日期 1 发行人 移动电源专用芯片 BS.16500360X 2016-04-30 2016-05-30 2 发行人 移动电源专用芯片 BS.165003626 2016-04-30 2016-05-30 3 发行人 AC/DC 适配器控制芯片 BS.165003618 2016-04-30 2016-06-02 4 发行人 AC/DC LED 照明控制芯片 BS.165003634 2016-04-30 2016-06-02 2A 同步整流车载降压充电 5 鑫恒富 BS.165003766 2016-05-04 2016-06-14 芯片 6 鑫恒富 非同步车载降压充电芯片 BS.165003774 2016-05-04 2016-06-1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自主拥有上述新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专有权。 4-10-2-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 营设备账面价值共计 92,224,280.51 元,包括:(1)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86,521,173.15 元;(2)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3,445,019.46 元;(3)办公设备, 账面价值为 626,252.59 元;(4)仪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1,510,582.79 元;(5) 电子设备,账面价值为 121,252.52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均 处于正常使用中,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的情况如 下: 序 租赁面积/ 房产证编 租赁备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期限 房屋坐落 租金(元/月) 用途 号 房间数量 号 案登记 深圳市宝安区观 143,472.00 澜街道富坑社区 (含租赁 深圳市华 2016-01-01 至 华朗嘉工业园 7,040.00 平 税),每两 1 发行人 朗嘉实业 无 厂房 无 2020-12-31 2#厂房 1 楼 101 方米 年递增一 有限公司 及 4#2 楼(东)、 次,递增幅 3 楼(东) 度为 6% 深圳市观澜街道 深圳市华 48,300.00, 2015-01-01 至 富坑社区华朗嘉 2,300.00 平 2 发行人 朗嘉实业 每两年递增 无 厂房 无 2016-12-31 工业园 4 号厂房 方米 有限公司 一次 1 楼(102 号) 深圳市华 观澜富坑社区内 2016-03-08 至 3 发行人 朗嘉实业 华朗嘉工业园 C 76 间 36,480.00 无 宿舍 无 2020-12-31 有限公司 栋 E 栋宿舍 4-10-2-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福田区深 深房租 南西路车公庙工 深圳市不 2016-08-22 至 200.00 平方 福田 4 发行人 李睿鑫 业区天安数码时 31,500.00 动产权第 办公 2017-08-21 米 201602 代大厦主楼 0052089 3599 2403A-1 深房地字 深圳市福田区深 第 深房租 肖明超、 南西路车公庙工 300022553 2016-02-05 至 1277.45 平 福田 5 发行人 肖铭、李 业区天安数码时 185,230.25 0 号、深房 办公 2019-02-04 方米 201600 家才 代大厦主楼 地字第 2796 2402、2404 300022552 9号 深圳市南山区高 深房地字 研祥智能 2015-04-23 至 新中四道 31 号 478.51 平方 第 6 发行人 科技股份 28710.60 厂房 无 2018-04-22 研祥科技大厦 9 米 400036797 有限公司 楼 B7、B8 单元 3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 深房租 南西路车公庙工 深圳市不 2016-08-22 至 57.42 平方 福田 7 鑫恒富 李睿鑫 业区天安数码时 8,400.00 动产权第 办公 2017-08-21 米 201602 代大厦主楼 0052089 3601 2403A-2 深圳市福田区深 深房地字 南西路车公庙工 福 云矽半 2015-03-01 至 153.24 平方 第 8 朱星海 业区天安数码时 17,500.00 办公 EK0542 导体 2016-12-31 米 300048766 代大厦主楼 22 4号 110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观澜分公司的厂房和宿舍系以租 赁方式取得,出租人为深圳市华朗嘉实业有限公司,租赁房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 区观澜办事处库坑社区围仔村华朗嘉工业园 2#厂房 1 楼 101、4#厂房 1 楼(102 号)、4#厂房 2 楼(东)、4#厂房 3 楼(东)以及 C 栋 E 栋部分宿舍(共 76 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屋的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 4-10-2-2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书。发行人租赁上述无产权证房屋的行为存在法律瑕疵,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认 定为无效以及不能持续租用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华管理局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出 具的深规土龙华函[2016]766 号《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关于核查相关地块城 市更新及土地整备情况的复函》,截至目前发行人租赁的厂房所在地块未纳入 2015 年土地整备计划范围。 (2)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复函》, 华朗嘉工业园用地为三方协议企业自征地,规划用地功能为一类工业用地,截至 该《复函》出具之日,华朗嘉工业园暂未被列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 定计划,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尚未收到权利人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 新的申请。 (3)房屋出租方深圳市华朗嘉实业有限公司已向发行人出具声明,确认在 《房屋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之前,没有对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者拆 除的计划;如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租赁房屋被强制拆迁或无法租用,出租方在收到 拆除或无法续租的通知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给予发行人合理搬迁时间,并赔 偿发行人因搬迁导致的损失。租赁期届满后,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 权。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承诺:若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根据 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 给发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等直接损失, 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 支付的赔偿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的情 况下承担上述损失,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 全额补偿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免于遭受损失。 综上所述,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存在不能持续租用无产权证房屋的风险,但 鉴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华管理局和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均 已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上述地块为一类工业用地,暂未被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制定计划;深圳市华朗嘉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了租赁期限内无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或 4-10-2-2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拆除计划的声明,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承诺承担发行人因租赁无 产权证房屋可能遭受的损失,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内,发行人租赁无权属证 书的房产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 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综合授信协议 ①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2015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81 200201500009584 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 1,500.00 万元,用 于人民币/外币贷款、商业汇票承兑和国内信用证业务,协议有效期自 2015 年 1 2 月 23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0 日,由刘景裕提供最高额抵押与最高额保证。 ②发行人与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以及《授信额度 协议补充协议》 2016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5 圳中 银福额协字第 0001183 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并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签订了 201 5 圳中银福额协字第 0001183-1 号《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授信额度为 2, 000.00 万元,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有效期自 2016 年 2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由刘景裕提供最高额保证,由发行人提供应收账款、定期存单以及保证金质 押。 ③发行人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2016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0332105 号的 《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 2,500.00 万元,用于人民币汇票承兑,有效期自 2016 年 3 月 9 日至 2017 年 3 月 8 日,由刘景裕提供最高额保证、高新投融资担 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刘景裕为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与发行人签订的《担保协议 4-10-2-2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书》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刘美琪为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与发行人签订的《担 保协议书》提供抵押反担保。 ④发行人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016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平银(深圳) 综字(2012)第 A104201605110001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额度为 3, 000.00 万元,用于贷款、拆借、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 开立信用证、黄金租赁及其他授信业务,有效期自 2016 年 5 月 30 日至 2017 年 5 月 29 日,由刘景裕提供最高额保证。 2、借款合同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81010120150001895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 行向发行人发放贷款 1,500.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贷款执行浮动利率,即按照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25%,由刘景裕提供最高额抵押与最高额保证。 3、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多家经销商或代理商签 订了《经销商合作合同》或《代理商合作合同》,协议形式为框架协议,主要协 议内容如下: 序号 客户 合同编号 合同期间 合作内容 双方就质量标准及验收办 深圳市艾森达 1 FM20141013-A01 2014.11.1-2017.10.31 法、单据履行手续、货款结 科技有限公司 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双方就质量标准及验收办 深圳润丰诚供 2 FM20141215-JX01 2015.1.1-2017.12.31 法、单据履行手续、货款结 应链有限公司 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深圳市鑫飞宏 双方就质量标准及验收办 3 FM20141013-A03 2014.11.1-2017.10.31 电子有限公司 法、单据履行手续、货款结 4-10-2-2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双方就质量标准及验收办 深圳市深腾盛 4 FM20141013-A02 2014.11.1-2017.10.31 法、单据履行手续、货款结 电子有限公司 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双方就质量标准及验收办 深圳市衡源泰 5 FM20141013-A04 2014.11.1-2017.10.31 法、单据履行手续、货款结 商贸有限公司 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双方就质量标准及验收办 深圳市诚辉达 6 FM20141013-A06 2014.11.1-2017.10.31 法、单据履行手续、货款结 电子有限公司 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深圳市金典电 双方就所购产品、单据履行 7 子科技有限公 FM20141217-XS03 2014.12.17-2016.12.16 手续、货款结算方式等进行 司 了约定 双方就质量标准及验收办 深圳市海霞鑫 8 FM20141013-A08 2014.11.1-2017.10.31 法、单据履行手续、货款结 电子有限公司 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双方就质量标准及验收办 深圳市芯诚信 9 FM20141215-JX02 2015.1.1-2017.12.31 法、单据履行手续、货款结 电子有限公司 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双方就质量标准及验收办 深圳市德科源 10 FM20141218-JX03 2015.1.1-2017.12.31 法、单据履行手续、货款结 电子有限公司 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深圳市华冠潮 双方就质量标准及验收办 11 科技股份有限 FM20151120-JX17 2015.11.20-2018.11.20 法、单据履行手续、货款结 公司 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深圳市诚信时 双方就质量标准及验收办 12 FM20141029-A33 2014.11.1-2017.10.31 代电子有限公 法、单据履行手续、货款结 4-10-2-2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 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双方就质量标准及验收办 深圳市华芯邦 13 FM20160111-A01 2016.01.11-2019.01.11 法、单据履行手续、货款结 科技有限公司 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4、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者将要履行的 重大采购合同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合同卖方 合同标的 产品数量 合同生效日 合同到期日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 1 产品的圆片加工 以订单为准 2015.1.30 2018.1.29 限公司 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 2 产品的圆片加工 以订单为准 2015.1.30 2018.1.29 有限公司 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 3 委托加工掩膜 以验收为准 2015.10.16 2017.10.16 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签署的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 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 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所在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 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形(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但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4-10-2-2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涉及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 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新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 (1)2016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融资的议案》、《关于向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融资的议案》、《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融资的议案》及《关于为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申请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2)2016 年 7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与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融资的议案》、《关于 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融资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融资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 2016 年 1-6 月财务报 告报出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 1-6 月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的报告》及《关 于确认公司 2016 年 1-6 月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2、监事会 2016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6 年 1-6 月财务报告初审意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 1-6 月内部 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及《关于确认公司 2016 年 1-6 月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0-2-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审计委员会新召开了 1 次会议,具体情况 如下: 2016 年 7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 1-6 月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及《关于公司 2016 年 1-6 月财务报告初审意见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 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 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1、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15%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 增值税 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 17%、6% 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2% 2、鑫恒富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4-10-2-3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 增值税 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 17% 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2% 3、富玺(香港)目前仅需要缴纳企业利得税,税率为 16.5%。 4、云矽半导体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25%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 增值税 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 17% 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加 审期间内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09 年 4 月 21 日下发的《深圳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申请补贴额奖励有关事项的通 知》(深劳社规 10 号)、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客户回单等文 4-10-2-3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件,发行人于 2016 年 2 月 5 日、2016 年 5 月 26 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 办事处拨付的补贴款 2,249.94 元、2,217.46 元;发行人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收到 深圳市南山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拨付的补贴款 2,249.94 元;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办事处拨付的补贴款 2,217.46 元。共计 8934.8 元。 2、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 号)、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专利申请资助拨款名单及中国银行的客户贷记回单 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 2015 年第 3 批专利资助补贴 3,000.00 元。 3、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2]9 号)、《关于印发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2012]168 号)、深圳市科技创 新委员会发布的《2015 年度深圳市技术开发项目(第三批)公示》和《关于下 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15]1127 号),以及发行人提 供的北京银行业务记账凭证等文件,发行人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收到深圳市财 政库拨付的财政拨款 1,500,000.00 元,其中 19,125.00 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4、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 号)、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 2016 年度深圳市第一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 拨款名单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文件,鑫恒富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 收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拨付的 2016 年度深圳市第一批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资助补贴 4,500.00 元。 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加审期间的纳税情况 1、发行人加审期间的税款滞纳金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于 2016 年 1 月 9 日向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缴纳滞纳金 101,347.17 元,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向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缴纳滞纳金 337.44 元。根据发行人 4-10-2-3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税款滞纳金的补缴系由于发行人就 2013 年的企业所得税 重新进行了汇算清缴申报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并非行政处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税款滞 纳金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1)发行人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深国税证(2016) 22760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出具深地税福违证 [2016]10001116 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发行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深国税证(2016) 第 22763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观澜分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深地税华违证 [2016]10000656 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观澜分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深国税证(2016) 22762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南山分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深地税南违证 [2016]10001353 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南山分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记录。 (2)鑫恒富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深国税证(2016) 第 22755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鑫恒富自 2016 年 1 月 1 4-10-2-3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暂未发现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深地税福违证 [2016]10001117 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鑫恒富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记录。 (3)云矽半导体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深国税证(2016) 第 22764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云矽半导体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深地税福违证 [2016]10001119 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云矽半导体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鑫恒富、云矽半导体在加 审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及国家与地方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环保相关义 务,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已取得相应的环保 批准文件,环保设施运转正常,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因违反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经合理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加审期间内不存在因违 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编号为深 市监信证[2016]1288 号的《复函》,发行人、鑫恒富、南山分公司以及观澜分公 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 4-10-2-3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 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编号为深 市监信证[2016]1289 号的《复函》,云矽半导体(成立日期 2015 年 4 月 7 日) 自成立之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 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 记录。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 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加审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情况如下表所示: 受理法 上诉 序号 立案日期 诉讼的当事人 案由 诉讼请求 判决情况 院名称 情况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 广东省 偿保险金 258,299.51 原告:发行人 1、被告在财产一切险限额 深圳市 财产保 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 对方 内赔付原告经济损失共计 被告:太平财产 1 福田区 2015.5.25 险合同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已上 258,299.51 元 保险有限公司深 人民法 纠纷 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诉 圳分公司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院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负担案件受理 费 5,174.00 元。 广州市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 原告:发行人 天河区 服务合 合同 发行人尚未收到判决 2 2015.08.28 被告:广州天衡 人民法 同纠纷 2、被告退还原告展览服务 书 会展有限公司 院 费用人民币 85,000.00 元 4-10-2-3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 加工费 633,762.7 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 原告:山东泰吉 诸城市 1、被告支付加工费 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 发行 星电子科技有限 承揽合 3 人民法 2015.9.12 633,762.7 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人已 公司 同纠纷 院 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发行人 2、被告负担案件受理 费(减半收取)5,069.0 元和诉讼保全费 3,689.0 元。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广东省 原告:发行人 184,384.88 元 深圳市 被告:广州鹏辉 买卖合 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6 4 福田区 2015.9.29 2、被告支付利息 222.86 能源科技股份有 同纠纷 月 6 日提交撤诉申请书 人民法 元 限公司 院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东省 原告:发行人 1、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 深圳市 买卖合 货款 3,6682.2 元以及逾期 发行人尚未收到判决 被告:东莞市鼎 5 福田区 2015.11.12 同纠纷 利息 998.6 元 书 冠龙电器有限公 人民法 司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院 广东省 1、被告支付所欠货款 原告:发行人 深圳市 266,530.0 元 被告:深圳市精 买卖合 发行人尚未收到判决 6 福田区 2015.11.30 2、被告赔偿因拖欠货款导 安泰科技有限公 同纠纷 书 人民法 致原告利息损失约 司 院 17,391.0 元 4-10-2-3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东省 原告:发行人 深圳市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被告:广东方大 买卖合 发行人尚未收到判决 7 福田区 2015.12.23 112,000.00 元 索正光电照明有 同纠纷 书 人民法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限公司 院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广东省 原告:发行人 183,255.00 元 深圳市 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8 买卖合 8 福田区 2016.6.1 被告:东莞市昌 2、被告支付利息 2,838.0 月 25 日提交撤诉申请 同纠纷 人民法 科电子有限公司 元 书 院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东省 1、被告支付货款 深圳市 原告:发行人 31,540.74 元 买卖合 9 福田区 2016.6.2 被告:深圳市伦 一审尚未开庭 同纠纷 2、被告支付利息 170.0 元 人民法 茨科技有限公司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院 广东省 原告:发行人 1、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 深圳市 买卖合 货款 398,800.00 元以及逾 被告:深圳市佰 10 福田区 2016.7.6 一审尚未开庭 同纠纷 期利息 鑫龙科技有限公 人民法 司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院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案情清楚、 诉讼请求金额不大且发行人已聘请律师积极应对上述诉讼案件,因此上述诉讼案 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4-10-2-3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特别是发行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会因 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加审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重大事项。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外 商投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有关条件,其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其上市也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 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4-10-2-3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敬前 王彩章 苏萃芳 4-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