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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案子,小编觉得可以拿出来说说。
在米拓诉某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A公司辩称:
“认可被诉侵权网站系其运营,但认为∶1.A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购买米拓系统,系有权使用;2.米拓公司系恶意诉讼。综上,请求驳回米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摘自(2021)川01知民初218号裁判文书
这就是传说中“米拓起诉他们的收费用户”?
是,也不是。
经过庭审的调查,法院对此争议焦点的意见为:
本院认为,第一,上述购买凭证载明授权使用米拓系统的域名为“sa****l14.com”,但 本 案 被 诉 侵 权 网 站 域 名 为sc******ha.com,二者域名不同,不能证明被诉侵权网站系合理使用;第二,A公司主张上述两个域名指向同一网站,故均有权使用米拓系统,但其提交的"sc******ha.com"及"sa****l14.com"日志仅能表明上述域名位于同一服务器,不足以证明其对应同一网站。综上,本院对A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摘自(2021)川01知民初218号裁判文书
一直以来米拓收费产品的使用规则是“绑定于一个授权域名站点使用”,即:授权一个精确的域名,且该域名只能解析指向一个网站。由此可见A公司虽是米拓的收费产品用户,但是其www.sc******ha.com网站仍然为未经授权使用的侵权网站。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A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sc******ha.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月刊登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消除影响......
三、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四、......
摘自(2021)川01知民初218号裁判文书
以上是本案的基本情况,米拓对于本案有四个观点:
1、本案代表着法院对米拓商业模式的认可。
米拓自2009年起即制定了“仅限一个授权域名站点使用”的商业规则。很多用户对此不认可,甚至认为“我都买到源码了,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么”。本案的裁判意见就是对这种观点说“不”,也是对米拓13年坚持的认可。
2、使用“作品”要遵守“非许可则不可为”
图片是版权观念最为普及的领域,现在大部分企业已经明白,当“我”需要使用一张图片时,不能在搜索引擎挑一张图就直接用,而是要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图片如此,软件又何尝不是如此呢?《著作权法》规定所有的作品均是“非许可则不可为”的逻辑。因此,如果你下载了一款软件,却没有找到它的许可协议(license),你应该放弃使用,否则可能导致侵权的后果。
3、仅购买收费模板修改版权标识属侵权行为
仅购买收费模板的用户可以使用米拓企业建站系统搭建、管理网站,可以使用收费模板对网站美化,但是米拓并未许可这类用户修改版权标识,或者使用已购产品外的收费产品及其源码。因此,仅购买收费模板的用户修改版权标识,是“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作品”,同样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收费用户须遵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根据购买之时签订的《销售合同》使用软件。
4、收费用户侵权不仅不无辜,反而符合加重处罚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因此,收费用户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权利人的收费产品,不是简单的“不慎”可以带过的,不仅不会被原谅,反而符合被认定为“故意”的情形。米拓尊重所有的合法用户,不论是免费用户还是收费用户,用户也要尊重和遵守米拓的商业规则,这样大家才能共同成长,获得双赢。
本文发表之前,A公司已经执行判决,并在其官方网站刊登声明,为米拓公司消除影响,妥善解决了此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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