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融资作为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广受企业好评。本文将针对保理融资进行具体分析。
保理融资作为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广受企业好评。本文将针对保理融资进行具体分析。
租赁保理融资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针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统称 “保理商”),保理商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承租人)。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区别在于,贷款仅取得应收帐款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并非直接取得应收帐款的债权。
一、保理融资的基本模式
1.有追索权保理
承租人到期未偿还租金时,由融资租赁公司、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向保理商回购保理商未收回的融资款。
2.无追索权保理
承租人到期未偿还租金时,保理商只能向承租人追偿,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追偿。
二、保理融资的操作程序
1.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购买合同》,购买承租人指定的租赁物。
2.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和租金金额等事项。
3.保理商对该笔业务进行调查与授信,核准后,保理商就应收租金债权转让事宜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保理融资合同》,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4.融资租赁公司书面通知承租人保理事宜,承租人签署书面确认资料并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转交给保理商。
5.承租人向保理商支付租金,租金发票由融资租赁公司出具,通过保理商转交承租人。
6.租金支付出现逾期或支付不能的情况时,保理商启动应收账款催收程序。
三、保理融资的担保措施
1.以租赁物应当设定抵押,保理商为抵押权人。
2.承租人或租赁公司为租赁物投保,保理商为第一受益人。
3.原则上应由承租人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承租人确实无法提供担保的,由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4.供货商提供回购。
5.租赁公司或承租人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6.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在银行办理监管账户,保证资金优先用于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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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立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租赁公司及供应商将承担责任。
四、保理融资的优点
1.融资难度较低。保理融资中,保理商更关注承租人的还款能力和财务状况,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核相对简单,只要租金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保理商就会购买租金收益权,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实现快速融资。
2.若是无追索权保理融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财务结构。
3.保理融资可以提前变现应收租金,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现金流,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五、保理融资的缺点
1.保理融资以应收租金为限,故融资金额有限。
2.保理融资一般融资期限相对较短,与租赁期限存在错配。
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且代替采购商付款。如果采购商无法付款,保理商则付款给供应商。
六、目前我国商业保理按照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四大类:
1.明保理与暗保理
按是否将保理业务(即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来进行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暗保理即卖方(即保理合同的融资方,债权转让方,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合同,即原合同履行后的债权人)为了避免让对方(债务人)知道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债权)或者其他款项,不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债务人,货款到期时仍由卖方(债权人)出面催款,在债务人将应收债款偿还卖方(债权人)后,再由卖方(债权人)向保理商偿还融资款。
而明保理与则与其相反,债权人在一开始即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由债务人直接向保理商偿还融资款。
2.有追索权的保理与无追索权的保理
根据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保理商买入卖方应收账款后,如债务人到期不偿付或未足额偿付,使保理商在到期日未能收回融资款,卖方将承担无条件回购该未偿应收账款部分责任的保理。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尽管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了保理商,但是信用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无论债务人因何原因不能支付,保理商都有权向卖方追索未偿部分款项。
无追索权的保理与有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债务人不能到期支付款项的风险由保理商自行承担,无权向卖方追偿。
3.池保理与定保理
根据卖方是否可以使用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即重复融资,保理业务还可以分为池保理与定保理。
池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回款时,在满足“应收账款池内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融资比例+保理保证金账户余额≥融资余额”的条件下,允许卖方使用应收账款回款资金的业务模式。池保理一般适用于拥有稳定应收账款的卖方。
而定保理则指一次性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并成功回款之后,保理业务即告终止的业务模式。
4.再保理
再保理是目前我国商业保理公司与银行进行合作而普遍开展的模式,即商业保理公司将其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银行,以获得银行融资,或者获取中间手续费的业务操作模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中就有关于该项业务类型的规定,“银行可以向商业保理公司定期定量融资,购入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业务流程管理和电子信息系统服务,开发应收账款再转让等产品,建立适用的保理业务模式。”
来源:租赁保理金融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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