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精选信托/正文
亚泰XX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_亚太股票基金

 2023年01月19日  阅读 106  评论 0

136- 2194- 8357(同V号)
摘要:

  

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自律决定》),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自律决定》在“异常经营机构快速处理机制”部分,规定了基金管理人两种公告注销制度。

  本文对公告注销制度的类型及自律后果整理如下:

一、两种公告注销

  第一、认定注销制度。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如果有司法机关或者监管部分直接认定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协会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注销。这个是直接的注销。出现了这个情况,不需要另外的程序,就直接可以公告注销了。

  

亚泰XX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自律决定》),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自律决定》在“异常经营机构快速处理机制”部分,规定了基金管理人两种公告注销制度。

  本文对公告注销制度的类型及自律后果整理如下:

一、两种公告注销

  第一、认定注销制度。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如果有司法机关或者监管部分直接认定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协会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注销。这个是直接的注销。出现了这个情况,不需要另外的程序,就直接可以公告注销了。

  第二、异常情形注销制度。《自律决定》规定,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要求其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对于未能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认定其不再符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公告予以注销。这些异常情形下,离公告注销还有一个法律意见书的距离。如果不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如果法律意见书认定为不符合登记规定,则协会将公告注销。相反,如果法律意见书认定为符合登记,则不予以公告注销。由此可见法律意见书的重要性。

二、适用主体

  异常情形的适用主体不仅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而且如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

三、公告注销的异常情形

在《自律决定》的附件《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有关于异常情形的规定。

亚泰XX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_亚太股票基金

以下为公告注销的异常情形: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以上第七项所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包括: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出现异常情形的补救机制

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要求其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对于未能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认定其不再符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公告予以注销。

  由此可见,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异常情形的,还有补救机制。这个机制就是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若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则予以公告注销。

  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有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

1.异常情形3个月内提交

2.若异常情形影响到投资者判断或涉及公众利益的,法律意见书予以公告

3.出现严重情形的,暂停受理申请

4.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和经验

5.取得协会会员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自动恢复业务

6.取得非会员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由协会审核

以上内容详见《自律决定》的附件《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四、公告注销对基金管理人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不再具备基金管理人资格,不能备案新的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与此相关,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五、公告注销对从业人员的影响

严肃追究从业人员责任,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六、公告注销对对律师的影响

对违规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的律师,《自律决定》提出了具体的惩罚。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

基金业协会在2017年11月3日颁布的私募备案登记问答(十四)中,对违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和律师已经有了处罚制度。如果一家律师事务所累计为两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协会将要求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供所内的腹核意见。若累积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三年内不受理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协会的意思是,鼓励吸收精通基金法律服务、执业质量和执业信誉有保障的律师事务所加入协会。对律师参与基金业法律服务提出更高要求,也承担更大责任。

(完)

(本文为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永华律师 团队原创。首发于“投资并购风险管理”微信公众号。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四次理事会2018年3月23日通过)

为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

一、发挥调解作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或者相关当事人依法和解,积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主动作出说明或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凡是能够主动说明情况或者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不启动调查,不采取纪律处分或不进一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减免行政处罚。

二、树立会员形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进一步严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的标准,完善入会程序,有序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投诉事项未解决、存在负面舆情或者经营风险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入会。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且未能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按照《会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自律规则实施纪律处分,严肃问责。建立健全会员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诚信档案和公示制度,不断强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诚信约束。树立和维护好会员的形象与品牌,发挥会员机构的模范示范作用,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正风肃纪,规范发展。

三、坚守行业底线,建立异常经营机构快速处理机制

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要求其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对于未能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认定其不再符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公告予以注销。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严肃追究从业人员责任,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律师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充分发挥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服务作用,制定和发布律师事务所入会指引,吸收精通基金法律服务、执业质量和执业信誉有保障的律师事务所加入协会。建立健全基金法律服务的执业标准体系和会员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机制,为基金行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积极性,事后回访调查发现问题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约定,通知协会撤销相关法律意见书,协会不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附件:《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四次理事会2018年3月23日通过)

为了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诚信约束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业服务作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现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程序和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上述规定的异常经营情形的,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异常经营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协会的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在协会网站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出现被公安机关、检察、监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责令停止相关展业资质、强制措施等严重情形的,协会将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暂停受理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三、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的要求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符合如下条件:

(一)未曾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二)内部管理规范,合规风控健全,执业水准高,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签字律师证券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经验丰富;

(四)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也未被协会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的限制性名单。

四、关于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一)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应当载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

(三)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如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是否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法律意见书应当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配合律师事务所的专项核查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发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隐匿、阻碍、故意遗漏等不配合情形如实描述。

(五)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协会要求的查验事项逐一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给予明确说明,对结论性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并说明查验过程,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六)法律意见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异常经营情形后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重新核查。

五、协会对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处理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亚泰XX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_亚太股票基金

(二)对于会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登记规定的,协会将恢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业务办理。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予以注销。

(三)对于非会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情况复杂的,协会可提交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参照《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审核。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核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的异常经营情形不影响其符合登记规定的,恢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业务办理,否则予以注销。

(四)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将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和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查处,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系我们:

  声明:本公众号致力于好文推送(欢迎投稿),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分享不代表本平台观点,请勿依照本订阅号中的信息自行进行投资操作,若不当使用相关信息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为 “余佬说财” 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www.njzqmp.com/xintuo/34727.html

发表评论:

  • 文章62086
  • 评论451
  • 浏览6495297
扫码关注
联系方式
全国服务热线:136-2194-8357
地址:
Email:1004834228@qq.com
邮编:
沪ICP备202300403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