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受偿在先转让在后”的转让情形,不符合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2010年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的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中关于“转让在先受偿在后”的不当得利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宜。
1、属于“受偿在先转让在后”的转让情形,不符合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2010年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的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中关于“转让在先受偿在后”的不当得利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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