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项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债权转让模式
1
性质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的信息中介平台
2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属于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监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
序号
项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债权转让模式
1
性质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的信息中介平台
2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属于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监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
3
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门店主要从事抵质押及资信调查。
4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 、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没有承诺收益,对投资人提示各类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告知客户收益率仅为预期收益率,同时设置还款风险金以保障投资人利益
5
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通过各种方式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设定最低投资金额,通常为5万元以上
6
法律后果
扰乱金融秩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体现普惠金融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解决就业、民生等问题
来源:刘进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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