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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宁河兴宁建投债权转让1号的简单介绍

 2022年10月31日  阅读 103  评论 0

136- 2194- 8357(同V号)
摘要:

北京四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2016京民终1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所有债权由国开行转让给濮阳建投公司。

天津宁河兴宁建投债权转让1号的简单介绍

北京四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2016京民终1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所有债权由国开行转让给濮阳建投公司。

天津宁河兴宁建投债权转让1号

天津宁河兴宁建投债权转让1号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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