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背景: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管控均做出了相应规定。
各地如上海、广东、天津等地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上海市推出的《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中提出,达到一定处理规模的末端处理装置应同时配置 VOCs 在线监测系统;广州《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 年)》中,提出采用活性炭颗粒吸附治理技术的重点企业必须加装 VOCs 处理的其他设施或者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中规定排放速率及排气量达到一定规模时须配套建设 VOCs 在线监测设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背景: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管控均做出了相应规定。
各地如上海、广东、天津等地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上海市推出的《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中提出,达到一定处理规模的末端处理装置应同时配置 VOCs 在线监测系统;广州《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 年)》中,提出采用活性炭颗粒吸附治理技术的重点企业必须加装 VOCs 处理的其他设施或者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中规定排放速率及排气量达到一定规模时须配套建设 VOCs 在线监测设备。
为规范指导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进一步提高VOCs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作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于 2019 年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确立为绿色通道标准项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作为牵头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协作单位,共同承担《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的起草编制工作。
目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系统组成和功能要求
展开全文
5 技术性能要求
6 监测站房要求
7 安装要求
8 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
9 技术验收
10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11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
12 数据审核和处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NMHC-CEMS 输出参数计算方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NMHC-CEMS 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和验收方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NMHC-CEMS 安装调试检测原始记录表
附录D(资料性附录) NMHC-CEMS 调试检测报告
附录E(资料性附录) NMHC-CEMS 日常巡检、校准和维护原始记录表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非甲烷总烃排放和有关气体排放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 监测系统。
系统组成和功能要求
固定污染源NMHC-CEMS 由NMHC 监测单元和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 单元组成。
NMHC-CEMS 应当实现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以及含氧量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 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输出参数计算应满足本标准附录A 要求。
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本标准附录A 中公式(A.4)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对于采用热湿法测量污染物浓度的NMHC-CEMS 应安装湿度CMS,按照本标准附录A 中公式(A.9)进行湿基值和干基值的换算。
点击阅读原文看征求意见稿原文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 试 行 )
为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安装建设要求
(一)系统组成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NMHC-CEMS)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和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
进入NMHC-CEM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废气,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排放标准要求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二)技术性能要求
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中技术要求。
(三)监测站房要求
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的要求。
若采用氢气钢瓶作为工作气源的,则应在监测站房内安装氢气报警器,站房外张贴显著的防火标识,同时应按照《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中相关规定配备防爆等安全设施。
(四)安装位置要求
满足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位置的要求。
设置采样或监测平台时,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宽度应≥0.9m,有条件的可采用旋梯、Z字梯或升降梯等。
(五)安装施工要求
满足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施工要求。
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含强腐蚀性气体时,样品经过的器件或管路需选用耐腐蚀性材料。室外部件的外壳或外罩还应至少达到《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中IP55防护等级要求。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二、运行管理
(一)运维人员
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NMHC-CEMS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NMHC-CEMS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二)巡检和维护
NMHC-CEMS日常运行管理应包括日常巡检和日常维护保养,应满足HJ 75中日常巡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要求,运维人员应对NMHC-CEMS开展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按照HJ 75附录G中表格形式做定期维护记录。定期维护应做到:
1.对于使用氢气钢瓶的,每周巡检钢瓶气的压力并记录,有条件的应做到一用一备;
2.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变色硅胶的变色情况,超过2/3变色更换变色硅胶;
3.对于使用氢气发生器的,应按其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定期添加纯净水;
4.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除烃装置温度是否保持在350℃以上;
5.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出峰时间与标准谱图一致性情况是否符合仪器使用手册要求;
6.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NMHC-CEMS 的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
7.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零气发生器中的活性炭和一氧化氮氧化剂,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8.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NMHC-CEMS 每年用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化效率,保证丙烷转化效率在90%以上,否则需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9.更换主要部件如色谱柱、定量环时,应对分析仪进行多点校准,并记录校准数据和过程,校准数据符合技术要求并且稳定后才可投入运行。
(三)定期校准
定期校准应满足HJ 75中定期校准的相关要求。按照HJ 75附录G中表格形式填写定期校准记录。
(四)质量保证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NMHC-CEMS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必要手段。当NMHC-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五)其他
考虑到涉及非甲烷总烃排放现场易燃易爆情况较多,日常运行管理中应遵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应满足HJ 75中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的相关要求。
三、数据审核和处理
(一)数据审核
参照HJ 75中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即CEMS)数据审核相关要求开展数据审核,并按照CEMS数据无效时间段相关要求进行无效时间段的数据处理。
(二)数据记录与报表
参照HJ 75附录D、HJ 1013附录A等表格形式记录监测结果,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将NMHC-CEMS监测数据,上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报表中应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累计排放量、参与统计的样本数等相关信息。
四、其他
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测量的系统可参照本技术指南执行。有关技术性能、监测站房、系统安装和校准维护等方面的具体指标要求,将在相关标准规范中予以详细规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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