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PDF原文公告日期: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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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15年12月18日参加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核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的《关于对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议案,依据本人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交易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交易切实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我们认为:此次关联交易的运作过程及表决程序是积极、稳健的,很好地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行为的要求,此项交易是公平的、合理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整合旗下漆包线资产,满足福州大通对外投资及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独立董事:张白;林湜;许秀珠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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