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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信托-AS10号(大足实业PPN)集合资金信托计划_重庆大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08月24日  阅读 118  评论 0

136- 2194- 8357(同V号)
摘要:

  据新快报消息,近日广东监管部门要求广东(不包括深圳市在内)地区的网贷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互金监管日趋严格,在经历了接入银行存管、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一系列规定之后,债权转让究竟触碰了哪根红线,被监管部门“一刀切”?

  债权转让是什么?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据新快报消息,近日广东监管部门要求广东(不包括深圳市在内)地区的网贷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央企信托-AS10号(大足实业PPN)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互金监管日趋严格,在经历了接入银行存管、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一系列规定之后,债权转让究竟触碰了哪根红线,被监管部门“一刀切”?

  债权转让是什么?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以网贷平台为例,当用户需要流动资金时,将其在平台上持有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债权项目挂出来,并与购买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购买人。

  债权转让行为分为三类:

央企信托-AS10号(大足实业PPN)集合资金信托计划_重庆大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放贷人模式: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

  普通债权转让模式:非平台的第三方债权人通过平台将其信贷类资产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

  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同一平台上,投资者甲将其投资的标转让给投资者乙,实现资产变现。

  以上三种模式中,专业放贷人模式违背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早已经被禁止,普通债权转让模式和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的模式,也将在广东被喊停。

  踩中了哪根红线?

  在网贷平台的投资中,债权转让存在一定风险。

  首先,借款人信息、债权信息不透明,易存在资金挪用等情况。

  其次,由于借款人大多是长期债权,而出借端客户多是短期,就需要平台重新匹配债权,容易出现期限错配,当出现新增业务大面积减少时,就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

  最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如果出现债权逾期的情况,牵扯范围广,会将借款人与历次参与转让的投资者都卷入其中,扩大了债权逾期的影响范围,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风险扩散。

  叫停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监管部门叫停债权转让具有一定的正面意义,保障了借款人、借款项目与平台标的一一对应,避免资金和期限的错配,遵循监管“穿透性”原则与对网贷“小额分散”的设定。

  但是,对网贷平台来说,债权转让不仅解决了投资人的流动性诉求问题,更是网贷平台的集合类、活期类和结构性期限灵活(定期+活期)类产品的底层动作,叫停债权转让带来的影响,弊大于利。

  举例而言,现阶段来看大部分网贷平台推出的理财计划都离不开个人债权转让的底层操作:理财计划背后的底层资产通常对应多个借款标的,若期限不一致,则通过个人债权转让的方式帮助投资人按期退出。同时,也允许投资者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提前退出。

  一旦禁止债权转让,短期内会造成投资者恐慌与退出,易出现大规模的挤兑风险与流标;长期借款项目将退出,部分借款人会流失,平台不得不进行业务调整。

  长远来看,网贷行业业绩规模将缩小,投资人会进一步向车贷、票据融资等拥有较多短期标的的平台倾斜。

  是否会全国推行?

  其实针对债权转让的监管,一直都未停止:

  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2016年8月份对“债权转让”进行了一定的细化,明确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2017年3月份北京监管部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显示: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纵览监管部门历次对债权转让的规定,更多是往合规之路上引导,而非全面禁止。

  广东作为互金发展较快的地区,此次叫停债权转让,或将是一个信号:在网贷整改加速进行的背景之下,但凡存在合规风险的操作,都有可能正面被禁止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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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njzqmp.com/zxdr/48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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